我们生活在互联网的红利中,享受着互联网的带来的便利,享受着互联网的轻松、自由、高效和开放,但我们很少去思考互联网的价值基础来源于哪?业界的共识,互联网的最大价值基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互联互通,最大化的共享;二是广泛的信息拓展应用。
作为“互联网+招标采购”的具体应用,电子招投标是一种新鲜事物,对于每一个招采人来说,最大化的发挥出电子招投标的潜力,是一件大事。但是,要想激发出电子招投标的巨大潜力,我们必须从互联网的价值层面去思考,一是如何打通电子招投标行业中的壁垒,实现不同企业、不同机构、不同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共享?二是如何挖掘电子招投标平台中沉淀的信息和数据,开创更多更有价值的拓展应用?
针对第一个互联互通的难题,业界专家认为有3大举措可以解决:
首先是打破区域壁垒,加强系统互联共享。 推动全国各级各类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尤其是中央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的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与公共服务平台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鼓励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交互信息,逐步形成全国纵横联通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其次是打破业务壁垒,实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 各地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分开建设的,应当明确各自功能服务定位,协调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并相互对接共享信息,充分发挥各自服务功能优势。合并建设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满足公共服务基本功能要求,并按规定与上级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交互信息。
最后,打破平台壁垒,推进与投资和信用平台协同共享。 各电子招投标平台需要与政府的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实现投资项目全过程管控。推进电子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共享,交互数据信息,供市场主体查阅,实现招标采购信用信息与其他领域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
针对第二个信息应用的难题,专家建议从4个角度来强化信息拓展应用:
一是加强信息记录和公开。
除按照规定需要及时公布的交易和服务信息外,还应对平台相关责任人员、检测认证报告、认证标志、技术规范、接口标准,平台数据交互动态,以及免费服务项目、增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主要信息,进行对外实时公布。行政监督平台也应当及时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调查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
二是促进信息全网有序流动。
研究建立电子招投标数据信息分类、所有、使用、交互共享和保密机制,推动电子招投标平台之间、电子招投标系统与其他信息平台系统之间,信息和数据的有序流动,创造增值效益。
三是强化信息大数据应用。
适应“互联网+”趋势,运用大数据技术,依托电子招投标系统,采集、有效整合和充分运用招标采购行业的海量信息数据,为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场主体提供大数据服务。通过对招标采购信息大数据统计分析,为把握市场动态、预测行业趋势和研判经济形势提供研究支撑,为制定完善相关法规制度、政策措施提供决策支持,为甄别、预警违法违规行为,实行精准智能化监督提供重要依据。
四是发挥信用信息作用。
鼓励各类电子招投标平台建立招投标信用数据库,按照客观记录、统一标准、公开共享、用户评价的原则,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大数据动态生成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基本信息,并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共享,为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提供支撑,促进招标采购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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